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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董延强与姜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延强,姜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096号申请执行人:董延强,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庄河市木兰小区**号2-6-2。身份证号:210225197306050270被执行人:姜顺平,男,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农民,现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大兴城村石庙屯**号。身份证号:210225196007040115申请执行人董延强与被执行人姜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庄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延强于2016年7月2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欠款本金71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唐宗波代理审判员  郝莹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