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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陈长林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陈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5执542号申请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XX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长林,男,汉族,住固始县。申请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长林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5行审7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长林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行审7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牧原审判员 :李宝童审判员 :张鸿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