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执字第20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01-1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汝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汝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