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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执字第20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01-1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汝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汝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