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郑厚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郑厚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619号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20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负责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龙,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厚栋,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郑厚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丽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