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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秦斌与秦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斌,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454号申请执行人:秦斌。被执行人:秦波。申请执行人秦斌与被执行人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3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秦波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秦斌借款本金342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37.5元。因被执行人秦波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秦波之住处,均未能查找到其本人;经实地查看,亦未发现其家中存在较为有使用价值的生活用品,家庭生活设施较为破落,其家庭生活环境及生活质量较差。本院将本案执行及查看的现状告知申请执行人秦斌后,申请执行人秦波予以认可,虽分析被执行人秦波对本案有相应的履行能力,但因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秦斌的确切下落及相应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实施执行措施。对此,申请执行人秦斌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鲁1102执2454号申请执行人秦斌与被执行人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