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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3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950号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张冠明,董事长。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