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5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美华诉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华,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1880号原告刘美华,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杨军,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华与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美华负担。审判员  韩子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晓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