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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林妙贞与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妙贞,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林妙贞,女,汉族,1960年8月25日,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根鹏。被执行人:黄根鹏,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林妙贞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合同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533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应支付借款1730521.22元给申请人林妙贞,但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林妙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林妙贞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91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洽  胜审判员 罗  启  全书记员 李日明汤启鹏书记员李日明汤启鹏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2016年10月25日地点:鹤山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陈洽胜、罗启全、李耀荣承办人:李日明书记员:汤启鹏评议执行申请人林妙贞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合同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陈洽胜:申请执行人林妙贞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合同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533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由申请人林妙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当日依法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分到执行二组执行。本组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个人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9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罗启全:本人同意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李耀荣:本人同意罗启全及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9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成员: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编号(2016)粤0784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林妙贞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立案标的1730521.225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立案时间2016年7月4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25日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作终本结案处理合合议人签名、日期组长意见主管局长批示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林妙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一份填发人李日明送达人李日明、汤启鹏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填发人李日明送达人李日明、汤启鹏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情况告知书林妙贞:你申请执行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1091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本院在排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将主动依法恢复执行。如你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请即时向本院提供,本告知书送达一个月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告知2016年10月25日承办人:李日明法官联系电话:075088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年10月25日审限时间距审限天数…天拟稿人李日明案号(2016)粤0784执1091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84执1091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粤0784执1091号林妙贞、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关于申请人林妙贞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特此通知2016年10月25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林妙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填发人李日明送达人李日明、汤启鹏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二份填发人李日明送达人李日明、汤启鹏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笔录时间:201…年…月…日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记录:李日明申请人:林妙贞委托代理人:…。告知:关于你方当事人申请执行鹤山市帝林木业有限公司,黄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1091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你方能否提供对方财产执行。答:我方暂时无法提供。问:对于本案你方是否同意延期执行答:同意延期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