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孔得龙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313号被执行人孔得龙,男,1982年03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孔得龙罚金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并处罚金10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李孝天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