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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邓愈盛与XX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愈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璧法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邓愈盛,男,生于1956年2月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愈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邓愈盛称,申请人邓愈盛与被申请人XX梅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XX梅于2005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长达10年。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XX梅,女,生于1964年6月9日,原住重庆市璧山区,系申请人邓愈盛的妻子。被申请人XX梅于2005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长达10年。申请人邓愈盛申请宣告XX梅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XX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XX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观音村民委员会证明XX梅下落不明满四年,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XX梅的公告,期间已届满一年,XX梅仍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事实已经得到确认。���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XX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