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小刚与奉节县河山石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刚,奉节县河山石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吕小刚,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奉节县河山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草堂镇欧营村20组,注册号500236000447619。法定代表人邓德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吕小刚与奉节县河山石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期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房屋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奉节县河山石膏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