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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小刚与奉节县河山石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刚,奉节县河山石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吕小刚,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奉节县河山石膏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草堂镇欧营村20组,注册号500236000447619。法定代表人邓德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吕小刚与奉节县河山石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期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房屋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奉节县河山石膏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