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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6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增辉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增辉,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369号原告郭增辉。被告XX。原告郭增辉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郭增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增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