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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彭春章、彭春苗等与夏宝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春章,彭春苗,汤文虎,张炳宝,夏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彭春章,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彭春苗,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汤文虎,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张炳宝(又名张宝),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夏宝中,男,1962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彭春章、彭春苗、汤文虎、张炳宝与夏宝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1126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远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