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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岑仁达、朱莉莉等与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仁达,朱莉莉,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3民初689号原告:岑仁达,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京泰路都市。原告:朱莉莉,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京泰路都市。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艳,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覃振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燕,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芳,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人员。原告岑仁达、朱莉莉与被告广西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岑仁达、朱莉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仁达、朱莉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岑仁达、朱莉莉负担。审判员  刘舒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兴娜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