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9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瑞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丰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丰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92刑初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丰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瑞祥,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双丰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双丰林检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瑞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丰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瑞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杨瑞祥在家饮酒后,无证驾驶铃木110型二轮摩托车沿双丰繁荣大街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双丰工商银行门前时,被执勤交警例行检查时,发现其饮酒驾驶,被当场查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杨瑞祥血液乙醇成分检测其含量为:122.785mg/100m1,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杨瑞祥于2016年5月30日被双丰林业地区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瑞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现场图、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杨瑞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瑞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认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瑞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广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