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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奥婷与宋海英、孟与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婷,宋海英,孟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60号申请执行人奥婷,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宋海英,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孟玉香,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奥婷与宋海英、孟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我院(2014)神民初字第0696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被执行宋海英、孟玉香在神木县店塔镇碾房湾村碾房湾组集体应分款项125504元,并追回店塔镇人民政府擅自支付的冻结分红款300396元,并扣划回被执行人宋海英、孟玉香在神木县店塔镇碾房湾村碾房湾组集体后续的冻结分红款18000元。并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海英、孟玉香在神木县店塔镇碾房湾村碾房湾组集体后续的冻结分红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奥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继续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担保人尚金喜的财产,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神执异字第00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执行担保人尚金喜的财产,故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冻结了担保人尚金喜的工资收入,于2016年10月18日冻结了担保人尚金喜的住房公积金。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二被执行人与担保人尚金喜的其他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目前已经查控财产又不宜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控的财产适宜处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