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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海平与肖学伟、郭树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平,肖学伟,郭树敏,汕头市华湖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07民初1523号原告:李海平,女,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海,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学伟,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郭树敏,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第三人:汕头市华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龙湖村东湖街78号603号。法定代表人:张利民。原告李海平诉被告肖学伟、郭树敏及第三人汕头市华湖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李海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丽萍审 判 员  蔡美琼人民陪审员  纪振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奕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