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邢台市人,小学文化,案发前系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社长,住邢台市桥西区。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巩群海(另案处理)在邢台市隆尧县注册成立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以向农民免费发放农资产品、面粉、米等生活产品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存款,承诺以四个月为一个周期向存款人返还32%的利息。被告人郝某某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在邢台市桥西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张某、王某、赵某、刘某、曹某等人存款,通过其上线雷某某、贾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交款2,728,000元,其中郝某某个人存款79.8万元。被告人郝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巩某某(另案处理)在邢台市隆尧县注册成立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以向农民免费发放农资产品、面粉、米等生活产品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存款,承诺以四个月为一个周期向存款人返还32%的利息。被告人郝某某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在邢台市桥西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张某、王某、赵某、刘某、曹某等人存款,通过其上线雷某某、贾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交款2,728,000元,其中郝某某个人存款79.8万元。被告人郝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及其家属通过向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审批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指示,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在查处“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邢台市桥西区居民郝某某在桥西区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存款,郝某某为社长。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于2015年3月4日决定立案侦查,郝某某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三地合作社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证实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业务范围及税务登记等情况。3、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出具的证明,证实农业部从未给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过任何牌匾及证书。农业部没有中央农村工作合作社领导小组这一单位。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三地合作社收款收据、社员一卡通,证实被告人郝某某以米面油形式经手吸收群众资金及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一卡通的情况。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自述材料、身份证信息、三地集资人员登记表、收款收据、情况说明、谅解书,证实2014年10月份,经人介绍其认识了三地合作社的冶金生活区的郝某某。其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10月4日分两次将8万元现金交给郝某某,由郝某某开了收据。其于2014年10月12日拿到2.4万元利息,郝某某还欠其现金8万元整。“三地”出事后,郝某某将其损失的5.6万元都归还了,其写的关于郝某某的谅解书是真实意思。6、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身份证信息、三地集资人员登记表、收款收据、情况说明、谅解书,证实其认识郝某某,其于2014年8月份参加了隆尧三地合作社的集资活动,分九次交给郝某某现金22万元整,返了6万元红利。红利6万元又投进去了,共投资资金28万元,损失22万元。“三地”出事后,经其再三考虑,其对郝某某表示原谅,损失的本金22万元不要了。其写的关于郝某某的谅解书是其真实意思。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自述材料、收款收据、谅解书,证实其在三地投资本金13.1万元,分红3.9万元,所得利息重投三地合作社,实际损失13.1万元。“三地”出事后,郝某某将其损失全部归还了,其写的关于郝某某的谅解书是真实意思。8、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自述材料、收款收据、谅解书,证实其投入的本金是18.6万元,郝某某给了其5.4万元的利息,其把这利息又给了她放在合作社里,所以给其开的票一共是24万元。“三地”出事后,其对郝某某表示原谅,损失的18.6万元不要了。其写的关于郝某某的谅解书是真实意思。9、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自述材料、收款收据、谅解书,证实其大名是曹桂珍,小名叫曹某。其共给郝某某的本金有21.7万元,给其6.3万元的利息,其把得到的利息又给了三地合作社,所以其的收据一共是28万元。“三地”出事后,郝某某将其损失的22万余元都归还了,其写的关于郝某某的谅解书是真实意思。10、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收款收据,2014年9月1日,其给了郝某某35万元,另外郝某某说她从自己家里再出15万元,凑够50万元放到合作社里,如果回了利息先给了郝某某,后来利息也没有给,本金也回不来了,收据上写的是50万元。11、同案犯贾某某的供述,2008年4月份,李丽芳在其村宣传三地时,其加入三地合作社当了一名成员,成为会员后给其发了五袋叶面肥。当时李丽芳就是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李丽芳介绍说入股21,120元就可以当社长,其就入股当了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其当时把21,120元给了李丽芳,李丽芳给其打条,上面有李丽芳签字,还有其他三人签字,一共四个人签字,他们都是三地社长,巩群海在他们打得条上按上了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就这样其就当上了社长。其成为社长以后,三地给了其528户成员花名册,中间其没有参与,直到2011年7月份开始从柏乡县三地服务点入股在隆尧干合作社,入股进米面油等生活用品,给三地社员服务,社员们要是从其这入股一年之内其将股金返还社员,社员们将白用一年的生活用品。一开始其往柏乡县三地点入2,000元股,柏乡县三地给其返回来2,000元生活用品,这2,000元的生活用品其就服务给社员,要是社员入股,其就不挣钱,要是社员不入股其就低价服务给社员,其就能从中获利,也就是说社员入股越多,其就拿社员的股金往柏乡县三地入股就越大,不仅股金能返回来,而且其也能从服务给社员的生活用品中抽取利润,其还负责社员入股开社员单或社员证,入多少社员单或社员证上都有登记,其把社员入股股金交给柏乡县三地社长秦志波,然后秦志波给其开生活用品订单,股金一年之内返还。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总共有256个社长,分有两个三地服务点,柏乡县一个三地服务点,是从2010年干的,柏乡县刘现通是柏乡县服务点的负责人,隆尧有一个三地服务点是其负责的,是从2011年开始干的。三地管理层分两层,一层是理事会,一层是监事会,社长的级别都是平等的,社长之间都是互帮互助的,都可以从各自手中入股进货,隆尧缺货了从入股柏乡县进货,柏乡县缺货了从入股隆尧进货,最早其是从柏乡入股开始运营的。不管是从哪里入股进货,一年之内就把入股的钱返还,货自己服务给社员,社员要是入股了,钱一年之内返还,东西就白用了,社员要是不入股直接买物品就会享受低廉的价格,其从中挣钱。社员们感觉沾光,就拿钱入股,就是这样一直循环,最终是按入股社员先后在一年之内返回股金,每个都是按入股日期先后返回股金的。马先兵社长负责开会布置会场、给社长讲解农民合作社法、也参与入股分红。巩群海聘请雷运华为三地农业项目经理负责农业方面项目富硒面粉、小麦高产实验田。李银书也是社长,入股分红就挣了钱,都没有工资。财务都是其负责,相关账册都在三楼其办公室放着,股金流转都是通过农行办理,账户是多少号其不清楚,卡在其办公室放着,一共吸收多少股金其不清楚,返还多少其也不清楚,没有返还利息,只有返还本金,社员入股就是挣得生活用品。入股的社员其挣不了钱,不入股从其手中买生活用品的,其从中能挣百分之二十。其记不清一共挣了多少钱,挣得钱都在农行卡上,其两个农行卡的都有挣得钱。对于三地合作社运营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投资返利比例等事项是法人巩群海和理事会、监事会开会决定的。其也是服务于256个社长和社员,社长们也可以在其的网点入股,其开的三地网点都将到期的社长或社员的股金返还给了他们,没有到期的社员入股股金还没有返还,具体涉及多少户没有返还的入股股金其不清楚,但都有登记存根。2008年至2011年8月份,其基本没有参加三地合作社的活动。2009年秋天,其和雷运华认识后,其二人合伙在隆尧县东河蔬菜市场弄“蔬菜育苗基地”。2011年8月份,其把自己的10万元钱存到柏乡县三地合作社刘贤统处,由秦志波收款并给其发来生活、生产等物资,其把物资低价卖给群众,其争取5%的服务费,四个月后,刘贤统把其交付的资金如数退还给其,群众购买物资款归其所有。截止到2012年秋天,其共计从柏乡县三地合作社取回资金七八十万元。2012年夏天,刘贤统和巩群海找到育苗大棚基地,还录制了三地宣传片,经过接触、沟通,其和雷运华决定在隆尧县城设一个三地网点,资金交给柏乡,但刘贤统不同意。2012年9月的时候,其和雷运华商量后在隆尧县城新华路贸易市场租了房子,经巩群海同意,在此设立了三地农民合作社网点。因为之前就已经熟悉了三地的经营模式,所以其就以同样方式进行经营,成为三地合作社在隆尧的另一个分支,自己单干。因为其一直在三地合作社活动,而其的门市挂上了三地合作社的牌子,就有部分社员来其的网点存钱,其根据所存钱数,赠送相应生活、生产等物品,每四个月一个周期,所赠物品价值基本是存款的25%左右。自2012年9月至2014年春节前后,其的网点基本是以物资为主。2014年春节后,有的社员用不了那么多物资,其就把物资折合成资金,这个时期是物资偏多,资金偏少,每四个月一个周期,存1万元付3,080元分红。2014年夏天以后,其经营的基本是资金多,物资少,每四个月一个周期,存1万元付3,200元分红。经过陆续发展,其的网点共发展了216个社长,社员向其缴纳21,120元股金才能成为社长。其所发展的社长遍及邢台、石家庄、衡水、邯郸等地,每个社长吸收社员资金入社,每个社长争取其吸收资金5%的服务费。其没有经济实体,返还群众的钱是从新吸收群众的钱里来。银行里其名下存款有多少其记不清了,其家里及其他地方均没有现金,只记得借给隆尧县鼎鑫酒店老板杨明500万元,其他的就记不清了。其说不清楚其个人账户的钱有多少,其的钱都是和三地合作社网点的钱混在一起,需要花时就从那些钱里拿。合作社没有利润来源,只是从新集资群众手中收钱去返还旧集资群众的款。吸收的资金一部分返还给集资群众,一部分付给社长服务费,一部分购买了赠送集资群众的物资,一部分用于其网点日常开支及各种会议费用。现在其银行卡上大约有4,000万元左右,雷运华手中有多少钱其不清楚。1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其在守敬南路菜市场里开着一家荣格日化,但是没有实际经营,其一直经营着散酒。2013年,守敬南路菜市场刚开业的时候,其店旁边有一个老太太也开了一家店卖面粉。后来老太太说她不想干了,就让其继续经营,由她提供面粉,其来卖。其干了一段时间,那个老太太总是进不来面粉,为了经营,其就按照面粉上写的地址找到了隆尧。其到隆尧听说卖面粉的在邢台技师学院开会,于是其又找到技师学院,找到雷运华、贾群格。他们两人给其讲了讲隆尧三地农业合作社有关情况,是搞农业种植的,所卖的产品富硒,入社以后,可以入股分红什么的。入股分红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往合作社放100元钱,可以得到一袋20斤的小袋面粉,放250元可以得到一袋50斤的大袋面粉,然后,四个月后就会把放的钱返回来。另外一种是往里面放钱,10天之内,按照所放钱的30%支付分红,四个月后把本金再退回来。当时其就是想从他们那里进面。雷运华、贾群格说,想从他们那里直接进面,首先要交两万多元钱,只有交了钱,才能直接从隆尧进货,否则只能从其他社长那里进面粉。2013年10月份,其就交了两万多元钱加入隆尧三地农业合作社,并且其开始往隆尧农业合作社放钱,从中获得面粉或者分红。2014年12月份的时候,其听说柏乡、隆尧三地农业合作社出事了,其才知道出事了。当时雷运华说让其入个社长,但是需要交七八万,其说拿不出这么多钱,而且其也只是想通过入股进面粉,所以也就没当社长,只是交了两万多,雷运华说算是个预备社长,因此也就没有社长证书之类的。刚开始,其都是把现金直接给了隆尧三地农业合作社的会计,具体叫什么不清楚,但票据上都有。后来其都是通过账户62×××17(账户名孙良武,农业银行)打到隆尧三地农业合作社会计给其的账号上。隆尧支付的红利都打到这个账户上了。雷运华跟其说三地合作社就是搞种植,还跟其他企业合作,然后通过入社,投入钱扩大生产,获得利润后,再给社员分红。其不知道三地合作社运营过程利息多少的决定是如何做出的,其也没有参加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其之前放了多少钱其记不清了,反正现在没给其的钱总计有263万余元,其中,其个人和其的亲戚都是分批投的。其的一个朋友李某通过其分两次往隆尧三地农合社放了8万,其他人就没有通过其往三地放钱了。隆尧一般会把红利打到其的账上,但是其都没给亲戚过,而是直接把钱又存进三地合作社。刚开始雷运华、贾群格没给其说过会有什么好处之类的,只是,隆尧那里给其打过来钱时,其曾在电话里听对方给其说过把5%的服务费已经打过去了之类的话,但是其从来没查过账户,其也不知道打过来的钱是什么钱,具体有多少,其都是连同本金一起又放到三地合作社了。一开始,其加入是为了从隆尧三地合作社进面方便,后来发现可以从中获得高额利息,而且会按照约定把本金返还给其。所以,其就开始往里面放钱,想从中挣个钱,别的其就没想过。每次放钱,三地会给其开票据,等到本金回来后,其把票据再交还给三地,所以之前的票据都没有了。现在其手上有的是其个人以及通过其往三地放钱的人没返还本金的票据。同时,通过其放钱的人都是其的亲戚,其也没有给他们开过票据,其自己也没相关的账目。其在隆尧三地合作社还有260多万本金没收回来,这些钱有其自己的钱,有60多万元,其中有46万元的本金和15万元的分红,后来分红也放进去了,另外差几万其记不清了。还有其姑父王某17万元,其中本金13.1万元,分红3.9万元。其丈夫的表弟刘某24万元,其中本金18.6万元,分红5.4万元。其姨曹某(又名曹桂珍)28万元,其中本金21.7万元,分红6.3万元。其母亲李学珍31万元,其中本金23.8万元,分红7.2万元。其母亲的朋友张某28万元,其中本金21.7万元,分红6.3万元。其婆婆刘玉美22万元,其中本金16.9万元,分红5.1万元。其表哥赵某50万元,其中本金35万元,分红15万元。其记得李某一开始给其8万元本金,后来她得了2.4万元利息,剩下5.6万元本金没有退还她。15、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经侦大队于2016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郝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具体受害群众实际损失金额如下:李某本金8万元,返还利息2.4万元,实际损失5.6万元;张某本金22万元,返还利息6万元,所得利息重投三地合作社,实际损失22万元;曹桂珍本金21.7万元,返还利息6.3万元,所得利息重投三地合作社,实际损失21.7万元;刘某本金18.6万元,返还利息5.4万元,所得利息重投三地合作社,实际损失18.6万元;王某本金13.1万元,返还利息3.9万元,所得利息重投三地合作社,实际损失13.1万元;赵某本金35万元,未返还利息,实际损失35万元;被告人郝某某共给受害群众造成实际损失合计为156.7万元。16、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退缴了3万元赃款。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被告人郝某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交款返农资、返米面油、返高息红利等方式,收款收据均以米面油等实物名义出具,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共计193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存款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本案涉及被害群众8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共计156.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向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取得7名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损失除赵某的35万元外已全部得到弥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司法局出具了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综上,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郝某某的违法所得3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赵某某;扣押在案的3万元人民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元代理审判员  吕振峰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灿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