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丁家连、施惠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家连,施惠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刑初8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家连,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本市崇明区。辩护人陆颜、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施惠明,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暂住本市浦东新区。辩护人江立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6]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家连、施惠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家连、施惠明及辩护人陆颜、江立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凌晨3时07分许,被告人丁家连驾驶牌号为沪BEXX**的中型厢式货车,以58-62公里?小时的时速(限速40公里?小时)途经本市南北高架道路东侧淮海路下匝道时,未及时发现道路情况安全驾驶,撞击违规步行进入下匝道并停留在道路中间的被害人牛亚平。事故发生后,丁家连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自行驾车离开。同日凌晨3时09分许,被告人施惠明驾驶牌号为沪GUXX**的出租车,以55-58公里?小时的时速途经该下匝道时,未及时发现道路情况安全驾驶,碾压已倒地的牛亚平,致牛亚平当场死亡。施惠明亦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自行驾车离开。事发后,丁家连、施惠明将车停在现场附近,返回现场了解情况。期间,施惠明曾拨打110电话报警,称他人驾车碾压被害人牛亚平。待交警至现场后不久,两被告人各自隐瞒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离开事故现场。2016年5月8日,被告人施惠明经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丁家连被公安机关抓获,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认定,被告人丁家连、施惠明各自对本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牛亚平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家连、施惠明分别自愿补偿及赔偿被害人牛亚平家属人民币4万元、3.5万元,并均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家连、施惠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谈某某、方某、陆某、陈某、王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现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图像监控资料查询审批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道路监控及录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所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驾驶员登记信息及行驶证、驾驶证,查询110接处警记录登记表、110接警记录及录音,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家连、施惠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各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丁家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惠明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家连、施惠明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分别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经济补偿及赔偿,均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起因,两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均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家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施惠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丁家连、施惠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宜俊审 判 员 许艳婷人民陪审员 倪初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