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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李云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李云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6民初14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中渡社区梯云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88684071-0。负责人刘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伯华,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员工,住湖南省石门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云辉,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石门支行)与被告李云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业银行石门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郑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李云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业银行石门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云辉偿还信用卡(卡号xxxx)透支本金9969.97元及相应利息;2.请求判令李云辉偿还信用卡(卡号xxxx)透支本金19950.33元及相应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5日、2014年3月13日,李云辉分两次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两张,卡号分别为xxxx、xxxx,授信额度分别为10000元、20000元,有效期为三年,李云辉持有两张信用卡透支消费,经农业银行石门支行多次催收,截止2016年8月16日,李云辉分别下欠农业银行石门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9969.97元和19950.33元及相应利息,此后李云辉一直没有履行偿还义务。李云辉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5日,2014年3月13日李云辉分两次向农业银行石门县支行申请信用卡,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承诺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农业银行石门县支行为李云辉开立账号为xxxx、xxxx的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分别为20000元与10000元,账单日为每月23日。根据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信用卡最长有效期为3年;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双方约定的验证方式办理交易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电子等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还款,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0%,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滞纳金;正常还款时,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分期欠款、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未到期分期欠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持卡人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的,发卡行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李云辉在持卡使用期间,多次逾期还款,并造成连续91天以上逾期,导致农业银行石门县支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截至2016年9月20日止,李云辉下欠农行石门县支行透支本金分别为19950.33元与9969.97元。此后,李云辉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是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营业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其经营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金融业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李云辉在申请领用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时承诺遵守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应认定农业银行石门支行与李云辉对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记载的内容达成了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农业银行石门支行与李云辉均应按章程和领用合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李云辉在使用金穗贷记卡期间,有透支消费行为,并因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而被计收利息(含复利)和滞纳金。因此,李云辉应按章程和领用合约承担还本付息及支付滞纳金的责任,即以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全部未还款额的利息、以每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中国农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对金穗贷记卡的交易记录进行完整记载,并按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收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和款项。故本院对农业银行石门支行要求李云辉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和滞纳金,并按中国农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李云辉信用卡账户xxxx、xxxx记载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金穗贷记卡项下透支本金19950.33元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具体金额以偿清之日中国农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李云辉卡号xxxx的账户记载为准)。二、李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金穗惠农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9969.97元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具体金额以偿清之日中国农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李云辉卡号xxxx的账户记载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被告李云辉负担。前述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同意垫付后由被告李云辉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恢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