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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福山区东正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东正药房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38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润、邵娟娟,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东正药房。法定代表人:王彩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东正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东正药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霞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薪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