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8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荣波与杨立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波,杨立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793号原告:李荣波,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杨立俞,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波与被告杨立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杨立俞的住址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被告已搬迁,迁移新址不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