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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孙晓东、林丽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晓东,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林丽华,浙江美瑞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嘉禾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东,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号。代表人:��晓东。原审被告:林丽华,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浙江美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中山北路***号运通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孙晓东。原审被告:浙江嘉禾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明国。上诉人孙晓东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杭州分行)及原审被告林丽华、浙江美瑞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嘉禾拍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4724号就管辖异议所作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履行地应当以接收货币一方也就是孙晓东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以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违反现行法律。本案应由孙晓东住所地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民泰银行杭州分行诉请法院判令孙晓东、林丽华归还借款,民泰银行杭州分行为接受货币的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泰银行杭州分行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现民泰银行杭州分行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据此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孙晓东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静审 判 员  张敏代理审判员  赵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