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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董光勤与潘庆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光勤,潘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24号申请执行人:董光勤,男。被执行人:潘庆亮,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庆亮所有的位于阳谷县紫荆街路西(供销合作社)房产(含土地)一套,即:正房两间(东两间)、配房两间(东屋)、厕所、洗澡间一间(南屋);房产登记号为阳谷字第0012576号,并进行了评估、拍卖,评估价格为227747.00元,经拍卖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董光勤同意按保留价184476.00元以物抵债。经查,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潘庆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董光勤本金146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共计178964.25元。相抵后,申请执行人董光勤应给付被执行人潘庆亮5512.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潘庆亮所有的位于阳谷县紫荆街路西(供销合作社)房产(含土地)一套,房产登记号为阳谷字第0012576号;正房两间(东两间)、配房两间(东屋)、厕所、洗澡间一间(南屋),以物抵债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光勤。所有权及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董光勤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董光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