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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宁建峰与宁西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建峰,宁西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635号原告:宁建峰,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告:宁西贞,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原告宁建峰与被告宁西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宁建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建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295元,减半收取计2147元,由原告宁建峰负担。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紫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