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227、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陈兴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陈兴荣,韩志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227、2228号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17楼1703单元、18楼全层,29楼全层和华润中心城万象城159铺。法定代表人李承道。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西埔工业区A区厂房。法定代表人陈兴荣。被执行人陈兴荣。被执行人韩志茹,系被执行人陈兴荣妻子。上述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执行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陈兴荣、韩志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07、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证券部门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