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辖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敏华、陈平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敏华,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平,陈彩虹,王强,顾海骊,姚全娣,张涛,刘桂香,丹阳市通强塑料有限公司,丹阳市活力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辖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萍,董事长。原审被告:陈平。原审被告:陈彩虹。原审被告:王强。原审被告:顾海骊。原审被告:姚全娣。原审被告:张涛。原审被告:刘桂香。原审被告:丹阳市通强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原审被告:丹阳市活力饰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上诉人陈敏华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平、陈彩虹、王强、顾海骊、姚全娣、张涛、刘桂香、丹阳市通强塑料有限公司、丹阳市活力饰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1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敏华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常州市××北区,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将本案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平、陈彩虹、王强、顾海骊、姚全娣、张涛、刘桂香、丹阳市通强塑料有限公司、丹阳市活力饰件有限公司均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的《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及《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在争议解决部分明确约定了由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根据双方约定,丹阳市人民法院作为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陈敏华主张丹阳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奚松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