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张业莲与夏康康、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莲,夏康康,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153号原告:张业莲。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康康。被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震,该公司安全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莲与被告夏康康、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业莲负担。审判员 鲁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