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志军与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军,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明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559号原告:朱志军,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1155号(蚌埠国际汽车城39号)。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被告:孔培祥。被告:陈秀华,女,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155号(蚌埠国际汽车城40号)。法定代表人:杨明钧。被告:杨明钧,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朱志军与被告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明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朱志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志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