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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康光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康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康光林,男,汉族,1956年7月9日出生,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被执行人康光林拖欠案件受理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94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9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