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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宝清县安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桦南县分公司与孙玮、葛晓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安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桦南县分公司,孙玮,葛晓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2760号原告宝清县安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桦南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盛杰,职务经理。被告孙玮,男。被告葛晓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星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德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