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宝清县安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桦南县分公司与孙玮、葛晓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安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桦南县分公司,孙玮,葛晓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2760号原告宝清县安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桦南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盛杰,职务经理。被告孙玮,男。被告葛晓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星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德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