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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董卫平犯非法行医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卫平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16号罪犯董卫平,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宜宾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卫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卫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卫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董卫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卫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晓宏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