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林信荣与被告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信荣,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民初1252号原告:林信荣,男,44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祚江,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信荣与被告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信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农公司支付赔偿金173196元;2.三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7732元;3.三农公司赔偿扣押档案及失业证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80000元;4.三农公司为林信荣办理提前5年退休手续;5.由三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林信荣放弃要求三农公司赔偿扣押档案及失业证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林信荣自1998年6月到三农公司工作,于2008年6月1日和三农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2月24日,三农公司口头通知林信荣离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林信荣当即向公司领导提出应继续留用。2016年3月3日,三农公司通知林信荣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林信荣在打印好的协议书上注明“保留法律权利”,三农公司向林信荣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终止、解除原因一栏,三农公司预先填入“协商解决”内容,林信荣发现后,要求更正,三农公司最终同意更正为“企业解除”。林信荣在有毒有害岗位倒班十几年,符合提前5年退休条件,三农公司至今没有为林信荣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林信荣无法提前退休。三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侵害了林信荣的合法权益。三农公司辩称:林信荣于2008年6月1日与三农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三农公司原净水剂车间员工。三农公司因行业不景气导致经营困难且因经营方式调整,故决定对企业部分富余人员进行分流。2016年1月5日,三农公司就此致函工会予以沟通。2016年2月22日,召开了工会联席会议,通过对企业富余人员进行分流,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依法支付补偿金等有关事宜的决定。2016年2月23日,三农公司依法将该决定报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将分流方案报备,且将该方案在企业公示。2016年2月24日,基于上述方案并考虑到林信荣所属净水剂车间撤销,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书面通知林信荣解除劳动合同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6年3月3日,双方就此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2016年3月22日,三农公司亦将经济补偿金40680元转账支付给林信荣。3月24日,双方办理了人事档案社保等手续。三农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林信荣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且双方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违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为此请求依法驳回林信荣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信荣于1998年6月起到三农公司工作。2004年三农公司企业改制,林信荣一次性领取了自开始参加工作至2004年5月31日止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后林信荣又继续在三农公司工作。2008年6月1日,林信荣与三农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三农公司净水剂车间员工。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三农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决定调整经营方式及产品结构,调整后出现人员富余现象。2016年1月5日,三农公司就拟分流部分富余人员的情况与企业工会沟通。2016年2月22日,三农公司又召开三农化工基层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就企业富余员工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审议,通过了对企业富余人员进行分流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有关事宜的决定。2016年2月23日,三农公司依法将部分富余人员的分流方案向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并且将该方案在企业公示。2016年2月24日,三农公司通知林信荣,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起解除与林信荣签订的劳动合同。2016年3月3日,林信荣与三农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2016年3月23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工资支付、社保公积金办理等事宜;三农公司向林信荣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0680元。三农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将经济补偿金40680元转账支付给林信荣。2016年3月30日,三农公司与上饶市清和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三农公司净水剂车间租赁给上饶市清和源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经营。2016年4月20日,林信荣向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1、三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040元;2、三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1020元;3、三农公司赔偿扣押档案及失业证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4、三农公司为林信荣办理提前5年退休手续。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明劳人仲案(2016)第1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林信荣的仲裁请求。林信荣收到该仲裁书后,不服该仲裁,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林信荣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的月工资为:3834元、3372元、3484元、3576元、3502元、3412元、2870元、2142元、2751元、3136元、3182元、3192元;此外,三农公司于2016年2月发放林信荣2015年年终奖2220元,林信荣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39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三农化工基层工会主席联席会议纪要、关于对部分富余人员进行分流的报告(三农化司(2016)13)、分流方案公示照片、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报送签收单、林信荣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明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建行客户回单、离职人员资料领取表、档案转移回执、审计报告、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租赁合同等书证及庭审笔录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农公司因行业不景气导致经营困难,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调整经营方式及产品结构,调整后出现人员富余现象。2016年1月5日,三农公司在与企业工会沟通后,于2016年2月22日召开了三农化工基层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决定对企业部分富余人员进行分流裁减,并就富余员工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审议,通过了对企业富余人员进行分流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有关事宜的决定。2016年2月23日,三农公司又依法将富余人员的分流方案向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报告,同时将方案在企业公示。2016年2月24日,三农公司向林信荣送达了关于自2016年3月23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2016年3月3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三农公司解除与林信荣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违法解除之情形,故林信荣要求三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196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三农公司应当向林信荣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998年6月,林信荣到三农公司处工作,2004年三农公司改制,林信荣已一次性领取了自开始参加工作至2004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本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起始年限自2004年6月1日起,截止年限为2016年3月23日,林信荣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1年零10个月,应按12年计算。林信荣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390元,则三农公司应支付给林信荣的经济补偿金为40680元。2016年3月22日,三农公司已将经济补偿金40680元支付给林信荣,故林信荣要求三农公司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7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部门依法办理,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手续,因此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林信荣要求三农公司为其办理提前5年退休手续的请求,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林信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林信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永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美婷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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