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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井武与再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井武,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986号申请执行人:杨井武,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再辉(曾用名周海廷),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杨井武与被执行人再辉(曾用名周海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再辉于2016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杨井武欠款人民币1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杨井武负担(已交纳)。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井武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依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本次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204执98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400.00元由被执行人再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博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