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刑更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高全兴贩卖、运���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全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刑更706号罪犯高全兴,男,白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鹤庆县,初中文化,现��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全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2011)、(2012)昆刑执字第3769、16268、31167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经本院以(2014)、(2015)临中刑执字第188、2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临狱减字第793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全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全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宇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