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特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沈庚良、顾海鹰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庚良,顾海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特100号申请人:沈庚良。被申请人:顾海鹰。代理人:沈楠。申请人沈庚良申请认定顾海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庚良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得阿尔茨海默病已有八年之久,申请人一直陪伴左右。今年2月底,因褥床感染,不能进食,住院抢救,后转入杭州市广仁医院继续治疗,住院至今。然吃喝拉撒睡的基本功能尽失,特请护工24小时护理。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对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顾海鹰,配偶为申请人沈庚良,女儿为沈楠,其父母已故,兄弟姐妹为顾海涛、顾海江、顾海洪、顾海燕、顾美芳。被申请人于2008年开始出现记忆力减退,2009年起在门诊接受促智药物治疗,效果不佳,病程呈渐进性加重,住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阿尔茨海默病等。被申请人因卧床不起,不能翻身而致臀部褥疮感染,曾住院抢救,转入杭州广仁医院康复治疗已有半年。现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留置鼻饲管及导尿管,不能言语,不认识家人等。审理中,经本院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浙同德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2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目前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智能损害),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浙同德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2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患有目前认知功能缺损,智能损害极为严重,不能理解问题,言语功能障碍,不能表达“意思”,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本院指定由申请人沈庚良任被申请人顾海鹰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顾海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沈庚良为被申请人顾海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化耀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