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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兵与陈斌、瞿梦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陈斌,瞿梦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507号申请执行人刘兵,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陈斌,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瞿梦姗,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2016)湘0104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斌、瞿梦珊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斌、瞿梦珊的银行存款18686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868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