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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武威市银城房屋拆迁事务所与管会琴、孟玉珍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银城房屋拆迁事务所,管会琴,孟玉珍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495号之一原告:武威市银城房屋拆迁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杨中海,该所所长。被告:管会琴。被告:孟玉珍。原告武威市银城房屋拆迁事务所与被告管会琴、孟玉珍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武威市银城房屋拆迁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归还向原告借用的位于凉州区西关街科技巷2-5号院内2间房屋,并赔偿因使用不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孟玉珍所有的位于凉州区西大街解放巷13号院内的面积为40.1平方米的2间房屋,一直由被告管会琴及其丈夫龙建设居住使用。2006年8月,因武威一中扩建项目需要,原告与被告孟玉珍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经原告、武威一中、被告管会琴的丈夫龙建设、被告孟玉珍四方协商,签订了暂时过渡房屋的《协议书》,其中约定:原告暂时将被告管会琴及其丈夫龙建设安置在凉州区西关街科技巷2-5号院2间房屋内过渡居住,被告孟玉珍负责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为被告管会琴及其丈夫龙建设安置住房,腾退过渡房后归还原告。原告将位于凉州区西关街科技巷2-5号院内的2间房屋交付被告管会琴及其丈夫龙建设过渡居住后,二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协议向原告归还借住房屋,期间被告管会琴的丈夫龙建设去世,原告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诉的2间房屋已被不明身份的人拆除,房屋已不复存在,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用房屋的诉讼请求已失去实际意义,其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因房屋不存在而无法处理。现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明真相,本案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威市银城房屋拆迁事务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彦斌审判员  李智琴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