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1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信刚与司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信刚,司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信刚,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司云芳,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本院在执行朱信刚与司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司云芳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司云芳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有房产、土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房产两套,暂无法处置,发现工商登记信息,但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代理审判员 吕 瑞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