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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1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信刚与司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信刚,司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信刚,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司云芳,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本院在执行朱信刚与司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司云芳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司云芳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有房产、土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房产两套,暂无法处置,发现工商登记信息,但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代理审判员 吕 瑞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