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建立与冯玉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立,冯玉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448号原告:杨建立。委托代理人:龚智超,山东枣庄市中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玉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立与被告冯玉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立撤回对被告冯玉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建立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玉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