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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终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成铭、刘雪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铭,刘雪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3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铭(曾用名刘孬),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兰,女,1945年2月16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扶沟县。上诉人刘成铭与被上诉人刘雪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成铭以与被上诉人刘雪兰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成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成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成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新旭审判员  张建松审判员  朱发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