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德喜、李宏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喜,李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郑德喜,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李宏义,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郑德喜与被执行人李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1日,郑德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李宏义尚欠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执行费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4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