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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东红诈骗罪2016刑初205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0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东红,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叔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东红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东红及辩护人陈叔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东红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南方医院等处,以可以促成李某甲向南方医院食堂配送菜为由,多次以送礼、交投标押金等名义骗得李人民币共41.15万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东红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东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辩称没有诈骗,被害人让其帮忙找人,被害人自己愿意把钱给其去找人帮忙的,其拿过被害人现金大概是15.9万元,其去找人问过,也请了人吃饭花了1、2万元,还有送了烟酒,没有跟被害人说要收押金和律师费等。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害人对被告人黄东红的情况是很熟悉的,黄东红有帮助被害人重新作为饭堂蔬菜供应商的基础条件,被害人心里清楚黄东红有一定的关系和人脉才愿意出钱的,不存在不可能办成或编造理由诈骗的情形;被告人黄东红有与润康公司领导和医院方领导沟通并宴请他们,没有欺骗被害人,被害人报案称被告人黄东红说“自己是院长司机”、“需要招投标”、“拿合同给他儿子签订”等情形,黄东红均没有说过,不能单方采信被害人的说法;⒉被告人黄东红在侦查阶段的笔录因被告人没有仔细看就签名了,与实际有出入,应以庭审供述为准;⒊被害人陈述存在多处虚假,不应采信。银行交易明细没有反映被害人所说的每次送钱10多万元后存钱到被告人账户上的情形,数额是与被害人所说的无法对应上的。被害人陈述1月26日连续三天每天送了6万元,如按他所说的借了6万元,那么另12万元就是他放在草莓园的,这么多现金放在家里不符合常理,且送钱的方式也很可疑,不应采信被害人的说法。证人系被害人提供的,与被害人有一定利害关系,证言存有疑点较多,不应采信。⒋被告人黄东红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民事纠纷。在被害人要求退款后,被告人黄东红打算退款,但由于被害人提出要求黄东红赔偿40多万元,双方有争议没谈妥,被害人才报警的。综上,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东红犯诈骗罪不成立,应宣告被告人黄东红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东红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街南方医院等处,以可以促成李某甲向南方医院食堂配送菜为由,多次以送礼、交投标押金等名义骗得李人民币共18.9万元。2016年4月6日,黄东红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⒈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6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东红。⒉涉案现场照片,证实经被害人李某甲签认给被告人黄东红现金的地点。其中草莓园门口照片,经被害人李某甲签认是其三次给黄东红现金6万元的地方,经被告人黄东红签认是其收了老李三次现金分别是4000元、5000元、2000元的地方,经证人潘某甲签认是李某甲两次给黑色胶袋给一名男子的地方。南方医院大门及大楼照片经被害人李某甲签认是2015年2月初其儿子在以上地方给了3万元现金黄东红,经被告人黄东红签认在以上大楼通道收了老李儿子现金5万元。南方医院旁农业银行照片经李某甲签认是2015年3月初在以上地方给了现金7万元黄东红,清明节节前三天给了1万元,端午节前三天给了5万元现金,端午节后继续给了1.2万元现金,到了中秋节前三天又给了45000元黄东红;经被告人黄东红签认是2015年3月初在以上地方收了老李60000元现金,中秋前收了老李35000元现金;经证人潘某乙签认2015年8月21日其和丈夫在以上地方给了黄东红现金35000元,后在中秋节前几天又给了现金1万元。南方医院馨园阁照片经被害人李某甲签认2015年7月初在以上地方前门给了1万元现金黄东红,几天后在后门小路给了4500元现金黄东红,经被告人黄东红签认2015年年初在以上地方收了老李3000元现金。⒊被害人李某甲的定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月14日取400000元,2014年11月25日存352850元、2015年2月6日取352850元,2014年11月25日存282850元、2015年3月27日取282850元,2015年2月25日存201838.53元、2015年8月21日取201838.53元。⒋被告人黄东红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黄东红账户62×××73于2014年3月24日开户,2015年1月4日存30000元,当天支取8280元、1000元、5000元、3000元,1月14日存9800元、9700元、6000元、5900元、7900元、4300元(共53400元),1月16日存7500元,1月23日存9300元、9700元、9900元,2月6日存8000元、7900元、10000元、10000元(共35900元),3月7日存6400元,3月8日存8000元、3900元,3月12日存4800元,3月27日存9900元、10000元、9800元、2900元、7300元(共39900元),3月30日存7700元,4月2日存8900元,之后无存款记录,均为支取、扣税费的记录。6228480089841398772于2015年4月3日开户,存款情况4月3日存6000元,4月6日存6300元,4月11日存8000元,4月17日存5000元,4月19日存7000元,4月23日存8300元,5月12日存35000元,6月25日存9300元、9500元、9100元、1500元、500元(共29900元),9月21日存9700元、10000元、9900元、5000元(共34600元),9月2日存2000元,9月15日存1200元,9月17日存2200元,9月24日存5800元、4100元,10月17日存1400元,10月30日存2000元,11月4日存1900元,12月11日存2500元。⒌被告人黄东红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黄东红的身份情况。⒍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实2014年12月份,黄东红开车到其草莓园摘草莓,他说自己是在南方医院给院长开车的司机,其说以前给南方医院送菜的后来被别的公司承包了,他就自己跟院长很熟,回去帮忙问问。过了几天他又开车过来摘草莓,他说有三个院长,每个院长送6万元礼就能帮其搞定承包送菜的事情。2015年1月26日傍晚,黄东红开车到其草莓园门口,其把装有6万元现金的黑色胶袋给他,三天后他也是开车过来草莓园门口,其又把装有6万元现金的黑色胶袋给他,三天后傍晚他又开车过来,其又是用黑色胶袋装了6万元现金给他。2015年1月底或2月初,他说投标要3万元押金,其叫儿子在南方医院门诊大楼9楼通道给了他3万元现金。2015年2月份或3月份,他说买断公司合同需要7万元,其在南方医院内建设银行柜台取出7万元后走到农业银行给他7万元现金。接下来在清明节前(2015年4月)其给了黄东红现金1万元,他说是送礼费。到了端午节前三天,他说投标押金太少,需要再加5万元,其在南方医院内的农业银行给了他5万元现金。端午节后几天,他说要请律师,要给1.2万元律师费,其也给了他。2015年6月份他说端午节要给领导送礼,其在南方医院西园阁后面给了他1万元现金。几天后,黄东红说要4500元买税务发票用,其在南方医院西园阁给了他现金4500元。2015年9月份他说要3.5万元押金,其在南方医院建设银行柜台取了3.5万元,和老婆一起在南方医院的农业银行门口给了他3.5万元现金。中秋节前两三天,他说要给领导买点东西送去,其在南方医院农业银行门口给了他1万元现金。后来他一直不接其电话,其就怀疑他在骗其,其去医院问管饭堂的王某主任有没有这回事,他说没有这回事,其就意识到被骗了就去报警了。其总共被骗了41万多元。其中在草莓园三次给现金黄东红时,旁边草莓园的老乡应该看得到,当时其向旁边种草莓园的潘某丁、潘某丙各借了3万元,其余的钱是其自己放在家里的现金,其种草莓、卖菜的钱一年都没存进银行了。2015年2月6日给他3万元押金,5月25日给他5万元,6月13日或14日给他7万元现金,8月21日给他3.5万元现金,其记得他把钱存进中国农业银行里了。中秋前其给黄东红4.5万元现金时其老婆在场。⒎证人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甲的老乡,在天河区云溪路边种植草莓。2015年1月份,李某甲找到其说要搞送菜到南方医院饭堂的事情需要钱要借三万元,其就借了现金三万元给李某甲。⒏证人潘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甲的老乡,在李某甲旁边种植草莓。2015年1月份,李某甲找到其说要借3万元现金搞送菜到南方医院饭堂的事情要送礼、找关系等。其就借了3万元现金给李某甲。⒐证人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甲的老婆,黄东红说帮其丈夫李某甲送菜到南方医院饭堂说要送礼、请人吃饭等费用,后不断跟李某甲要钱。李某甲给了很多次钱给黄东红,其在场那次是8月21日其和李某甲到南方医院建设银行取了35000元现金给黄东红,黄东红拿过35000元现金就在旁边农业银行柜员机存了,到了中秋节前几天其和李某甲从家里拿了10000元到南方医院农业银行门口给了黄东红。其余给钱的时候其不在场。⒑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天河岑村云溪路旁种草莓的,其认得诈骗李某甲的男子,听李某甲说过该男子介绍是南方医院的,可介绍李某甲送菜到医院食堂。2015年1月26日傍晚,在李某甲草莓园门口,其见到该男子和李某甲见面,李某甲提着一个黑色胶袋交给该男子,里面什么东西不清楚。过了三天也是傍晚,该男子又来草莓园门口找到李某甲,李某甲又交给该男子一个黑色胶袋,里面什么东西不清楚。两次都是该男子驾驶小车在路边等李某甲的。⒒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甲的儿子,2015年春节前后即学校放寒假期间的一天,其父亲让其跟一个人到南方医院财务交3万元,之后一个男子开车到草莓园,其父亲就给了其3万元现金让其跟那男子一起去交钱。其和那男子到了南方医院9楼财务室门口,那男子就说他帮其去交,他进去了,其在门口等,一会他出来说收条下次再给其,还说快下班了没来得及开收条,之后他又把其送回草莓园。这次几天后,有天下午黄东红到草莓园接上其说一起吃饭,在饭桌上他让其敬了一个叫邹某的人酒,还说让其谢谢邹某帮忙,另外还有六、七个保安一起吃饭。吃饭时黄东红与邹某没有谈论其父亲向南方医院送菜的事情。⒓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负责南方医院总务处饮食部,任职主任。2003年其调任南方医院饮食部期间认识了一个供货商李某甲。2014年由省统一招标配送后,饮食部就取消了李某甲配送,改由省统一的配送工作,后其和他就没有来往了。2016年3月李某甲突然找到其,问饮食部是否有跟黄东红签署饭堂材料配送合同,其告诉他现在都是统一由省配送,没可能再交由私人再配送了,更没有可能跟私人签署任何合同,李某甲知道后就回去了。其认识黄东红,他是饭堂一位退休职工的儿子,饮食部签署一切合同都没有与黄东红有关,或者与他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和合同。⒔被告人黄东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在南方医院里认识一个叫老李的人,之前他是送菜到南方医院饭堂的,后来就不是他,他没有送菜后就到天河区岑村种草莓,其也经常到他那里摘草莓。2015年年头他就问其能不能帮他继续送菜到南方医院饭堂,其听了就说先找找人。后其找到他说找人要用钱,就叫他先给6万元。2015年6月份,其说要招标要他多给5万元,他在门诊部十楼财务室门口他儿子给了现金5万元。到了中秋节,其说过节要搞关系,要他给3.5万元,他和他妻子一起过来在南方医院饭堂门口给了其3.5万元现金。之后他一直催其,其就答复他等上面答复。其有向南方医院管理饭堂的领导了解了情况,没有帮他办成。供述一共收了老李现金15.9万元,另外2015年年初其在草莓园门口拿了老李4000元,几天后又拿了5000元,后又拿了2000元,十几天后在南方医院农业银行旁的人行道上收了老李现金3000元。辩解收的钱用于请南方医院领导吃饭、送礼用了大概10万多元,不记得请过谁吃饭和送过谁礼了,其没有找过南方医院饮食部的人员商谈过此事。关于被告人黄东红收取被害人李某甲钱款的数额认定,经查,被害人李某甲陈述给予被告人黄东红钱款的数额,其中(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一开始在草莓园门口给了三笔6万元的情况,证人潘某甲证实仅看到李某甲两次在草莓园门口给了黄东红黑色胶袋,无法证实李某甲给黄东红的实际数额,证人潘某丙、潘某丁的证言仅证实李某甲向该两人借款共6万元的情况,黄东红的银行账户在相近时间内亦没有三笔6万元或相近款项存入,而被告人黄东红供认一开始收取了6万元,有黄东红银行账户相近数额存款的情况予以印证,本院对该笔6万元予以认定;(2)押金部分,被害人李某甲在庭审中确认给予黄东红作为投标押金11.5万元且以该数额向黄东红父亲提及,其中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5年9月份即中秋节前给了黄东红3.5万元,对该部分数额黄东红予以供认,且有证人潘某乙的证言及黄东红银行账户在2015年8月21日相近数额存款的情况予以证实;被害人李某甲陈述由儿子李某乙带过去门诊大楼给予黄东红的押金3万元,有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黄东红银行账户在2015年1月23日相近数额存款的情况予以证实,本院对该笔数额予以认定;被害人李某甲陈述的端午节(2015年6月20日)前三天给黄东红5万元作为押金的情况,被告人黄东红在侦查阶段供述2015年6月份以押金的名义收取了5万元及庭审确认了收取5万元的情况,该情况在时间点、数额上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押金部分的数额总计为11.5万元;(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在中秋节前给黄东红现金1万元,该情况有证人潘某乙的证言及黄东红银行账户在2015年9月24日相近数额存款的情况予以证实,本院对该部分数额予以认定;(4)被告人黄东红在侦查阶段及庭审阶段均供认另收取了李某甲4000元、5000元、2000元和3000元,合计14000元,上述数额被告人黄东红作了稳定供认,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人黄东红收取被害人李某甲钱款的数额共计18.9万元。被害人李某甲陈述给黄东红的其他钱款数额,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证人证言、银行账户清单的支取、存入情况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红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东红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东红辩解没有诈骗及辩护人提出黄东红无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东红对被害人李某甲谎称能找到相关院长等领导帮忙,夸大自身的能力,李某甲基于此才做出错误判断,而且黄东红在一开始即了解到食堂的相关情况,但不仅没有及时如实告知李某甲,而是不断以送礼、交投标押金为名向李某甲收取钱款,虚构了向领导送礼的事实,虚构了交投标押金的事实,隐瞒了钱款由自己占有的事实,黄东红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黄东红辩解有向相关领导送礼但不能提供具体情况,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黄东红辩解没有以交投标押金的名义向李某甲收取钱款,但黄东红在侦查阶段明确供述在门诊大楼财务室门口收取押金的情况,上述情节与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反映的情况相印证,而且从数额、时间点看,被害人陈述给了黄东红11.5万元作为押金的情况足以采信;黄东红辩解有请相关人员吃饭的情况,证人李某乙证实了一次吃饭的情况但饭席间并没有详细谈及李某甲向食堂配送菜的问题,且李某甲陈述黄东红请客吃饭均由李某甲支付费用,并没有计入黄东红收取的钱款数额内;李某甲发现被骗后向黄东红要求退款,黄东红同意退款的情况并不影响本案定性,但至今黄东红未退还李某甲任何款项。综上,被告人黄东红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东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黄东红退赔被害人李某甲18.9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