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杜娟与王圣超、汪孟林等仲裁程序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娟,王圣超,汪孟林,闫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杜娟,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王圣超,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汪孟林,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闫镇,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娟与被执行人王圣超、汪孟林、闫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5)第14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静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