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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廖伦德与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熊猫国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伦德,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熊猫国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423号原告廖伦德。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凤。被告成都熊猫国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学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伦德与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熊猫国际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伦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伦德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