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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耿喜丽、孙晟博与关荣贵、王长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喜丽,孙晟博,关荣贵,王长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2566号原告:耿喜丽,女,1975年1月10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孙晟博,男,2001年12月11日生,住址同原告耿喜丽。被告:关荣贵,男,1965年4月24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王长宇,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喜丽、孙晟博诉被告关荣贵、王长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136.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那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