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50980-7。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豪,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4066130-6,住所地太仓市浏家港牌楼花蒲村。法定代表人叶克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67974.44元。因苏州市佳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0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1384.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均被本院另案查封且正在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另案处理的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卢东昕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