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卢飞与毛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飞,毛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卢飞(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毛立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1042号卢飞与毛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毛立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飞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朝宏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