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柳与杨秀莲、杨秀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杨秀莲,杨秀杰,杨经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705号原告:杨柳,女,汉族,1983年9月10日生,住长春市。被告:杨秀莲,女,汉族,1948年7月5日生,住九台区。被告:杨秀杰,女,汉族,1956年3月29日生,住九台区。被告:杨经伟,男,汉族,1951年12月15日生,住九台区。原告杨柳诉被告杨秀莲、杨秀杰、杨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栾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