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建军申请涿鹿县谢家堡乡谢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涿鹿县谢家堡乡谢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军。被执行人涿鹿县谢家堡乡谢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国云本院在执行刘建军申请涿鹿县谢家堡乡谢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建国 微信公众号“”